EP 132: 當老闆不追究小偷的偷竊行為,為什麼還是要到警局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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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3 2024 13 mins  


EP132 當老闆不追究小偷的偷竊行為,為什麼還是要到警局做筆錄?

當觸犯的罪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檢警知悉犯罪事實後,仍須啟動偵辦,起訴後由法院審理。觸犯竊盜罪是指行為人在持有者不知且未同意下,將他人物品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所有。若行為人和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如父母子女、同住家人等),為親屬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會介入偵辦;其他竊盜罪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是否有人告訴,檢警一旦知悉就有義務偵辦,起訴後由法院審理。

在「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才能啟動司法程序進行。而在車禍案件,有些被害人會以此為訴訟上的策略運用,為促使對方儘早處理,會先提出傷害告訴,當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後,再撤回告訴,而讓案件終結。而「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不受被害人是否提告影響,檢警只要知悉犯罪事實就必須偵查。即使被害人原諒行為人,警察仍須依規定處理,否則可能被指控瀆職。所偷者不論物品價值多寡,都必須進入司法程序。

然面對竊盜罪是不得上訴三審,當所竊盜物品金額價值甚小,檢察官在考量行為人動機、行為影響層面小及被害人已原諒的情況下,可行使裁量權給予行為人「不起訴處分」,這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原則。讓犯錯的人,不被標籤化或因而進入複雜的監獄環境。而若檢察官決定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法官因行為尚屬輕微,而酌情減輕其刑或給予免刑判決。例如,法官可能會因為老太太是因飢寒交迫、生活貧困而行竊,而可能給予免刑判決。

小結:

因一般普通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已原諒或所竊金額甚小,檢警依法仍須續行偵辦。但若竊盜所傷害的法益甚小且雙方亦成立和解時,檢方有可能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酌情為減刑或免刑判決,所為是符合一般人法律情感期待,對於小額竊盜案件處理,保留一定的彈性。或許未來可以考慮透過修法,對小額竊盜案件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要進一步追究,藉此減少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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