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130:少年藥物濫用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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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 2024 13 mins  


EP130 少年藥物濫用的處遇

根據歷年統計資料顯示,少年犯罪類型多數為毒品案件。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分級,少年常使用的毒品是第二級的安非他命、第三級的K他命。現今因新興毒品價格相對便宜,又經由網路社群媒體快速流通,選擇新興毒品的少年越來越多。新興毒品是將混合少量不同的成癮物質,而外包裝與市售零食或飲品非常相似,且販賣者對外宣稱,新興毒品是少量多樣成癮物質混合,施用後不易被檢測,且不容易上癮對身體也無害。然而,新興毒品含有多種成癮物質,如安非他命、搖頭丸、K他命等,長期使用會對身體尤其是大腦,造成嚴重的破壞。且若許多新的成癮物質,無法被精確檢出,則找不到對應的治療方法,危害更甚於傳統毒品。出於好奇、同儕壓力、或情緒紓解需求,少年開始施用毒品,因毒品耐受性特質、停止施用產生戒斷反應,致使只能持續增加施用劑量;無法停止施用毒品。

未成年施用毒品等級不同,其後續處遇亦不同。將藥物濫用(施打毒品)視為病態行為,則後續處遇循治療模式進行。

未成年人首次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時,在未被發現前就自行就醫治療,則少年法庭將給予不付審理之裁定。而若進入少年法院後,法官會先命少年至勒戒處所,為不超過2個月觀察、勒戒。之後若依舊有施用毒品傾向,再命至戒治所為6個月以上不超過一年之強制戒治,若能順利戒毒,再給予少年不付審理之裁定。若吸食是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根據民國108年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施用毒品少年為「曝險少年」,將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來處理,透過整合教育、醫療、社會服務等多方面資源,對少年為協助輔導,防止他們過早進入司法系統。

小結:

對於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透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分而戒毒成功者,或初犯且在未被查獲前,就自行就醫治療,少年法院會給予不付審理之裁定;若施用是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將交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盡量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司法體系,讓他們人生有機會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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