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127 預售屋履約擔保真得是100%保障嗎?
購買預售屋,自備款可分期支付而無須一次備足,大大降低買方的經濟壓力,但以將來完工之物為交易標的,就必須承擔賣方日後無法如期完工或交屋的風險。故消保法將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機制,規定為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要求賣方必須就五種履約擔保方式擇一為之,已確保交易安全。該機制設置雖欲降低買方的風險,但實務操作中,仍有不少限制。
五種中常見的擔保方式有「不動產開發信託」和「價金信託」。此兩種均是專款專用,欲從帳戶內提領,須該筆款項與興建工程有關,藉此避免建商隨意挪用款項。前者資金來源包含:土地與興建資金(建商土建融貸款、自有資金及承購戶給付價金),支出部分除工程款外,包含興建相關費用,如建築師設計費用、承銷費用…,故亦曾發生,尚未開工前建商倒閉,但在付給建築師設計費後,帳戶內金額所剩不多,承購戶能拿回金額亦屬有限。而後者帳戶主要來源,係承購戶給付價金,支出部分係按期工程款及相關稅負。但因為此兩種方式是屬於自益信託,除非房屋未如期完工或交屋外,該信託受益權均為建商,當建商其他債權人就該帳戶申請強制執行時,承購戶與其他債權人,須按比例平均分配,不能拿回給付全數價金。而「價金返還保證」,係當房屋完工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建商才能動用帳戶內價金。故建商無法如期完工或交屋時,承購戶可拿回全部已繳納費用,雖保障看似最為周全,但實際運作中,因為建商需依承購戶繳納預售款項來進行工程,減輕建商籌措資金壓力,因而選擇這種方式的建商相對較少。而「同業連帶擔保」與「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前述兩方式係希望其他建商接手續建,但實務中,其他建商往往因風險過高或責任歸屬不明,參與意願不高。
小結:
預售屋買賣屬於「預付型交易」,可能產生無法如期完工或交屋風險。因而規定履約擔保機制,現行規定雖有提供保障,但並非萬全,買方有可能無法取回已繳納的全數款項或有其他廠商續建完成。因此,購買預售屋盡量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並留意每期工程是否如期完工,若發現異常時,須考慮不再繼續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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