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31 被害人在少年事件中,所受程序保障是否足夠?
當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時,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被害人,是否享有相同訴訟參與權益?自從釋字第805號解釋後,大法官指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審理程序,同受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基本權的保障;且透過被害人到庭陳述,除了解案件經過外,並從對被害人後續影響、期待的結果,作為後續審理依據,而達到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矯治性格的目的。
經釋字第805號解釋後,於民國112年修訂少事法,針對少年保護事件、刑事案件中對被害人程序參與予以保障。若經法院職權認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不影響少年的健全成長,會使其有機會到庭或另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而未成年的被害人出庭時,可要求主要照顧者、醫師、心理師或社工…陪同。且被害人可查詢案件進行狀況,主動了解案件進度。
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保護少年為優先原則,被害人權益保障因而受到部分限制。在少年保護事件中,被害人不能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但律師可陪同出席並陳述意見,然律師無法申請閱覽卷宗;而在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則可委任律師代理,律師得以申請閱覽與犯罪事實相關的卷證,但排除社會調查報告部分,閱覽卷證權利是有所限制。
小結:
雖然國際潮流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目的是給犯錯少年改過的機會,基於優先保護原則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益受到限制,但隨社會發展會逐漸調整,鐘擺逐漸平穩,在健全少年自我成長和被害人權益的保障中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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