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
一對夫妻退休後決定遊山玩水,某天妻子突然昏厥倒地,丈夫緊急送醫不治。
妻子家人和丈夫對治療有不同看法,因為妻子也未曾簽署DNR(不予以心肺復甦術),因此丈夫和妻子的手足討論,彼此不同意見,因此發生紛爭。
之後妻子去世,從此不相往來。
(討論觀點)
1.個案看起來癥結點有:當事人從沒有簽「不施以心肺復甦術」。
在命懸一線時,在法律上是否法定伴侶具有「最優先決定權」 ?
如果不是,退一步,簽手術同意書,在法律的優先順序上法定配偶是否權大於家人?
2.延伸:如果法定配偶和2人所生的子女,意見不同呢?
3.延伸:如果另一半死。親生子女vs當事人的手足,意見不同呢?
4.我們生前可以簽哪些攸關生or死的生前本人同意.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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