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6 香港國安法通過後的引渡大哉問:引渡、遣返、驅逐出境,國際法你搞得我好混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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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06 2020 25 mins  

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人心惶惶。而無遠弗屆的效力規範讓大家擔憂即便去與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也要小心,否則一旦違法就會被引渡到中國。這是真的嗎?

本集先從「主權」了解起,再討論引渡法的相關原則,讓你不再人云亦頁云。

原本以為這個頻道只聊五四三,但身邊很多朋友問這個問題,或許可以嘗試錄一集國際法101,簡單了解一下。如果覺得內容有趣請給個心,如果內容太像補習班課程,那我改進 哈哈

• 管轄權:國家依主權取得對人事物取得的法律上的權力
o 思考脈絡:誰能管、由誰來行使

引渡相關原則:
• 雙重犯罪原則 Double Criminality:得引渡的犯罪需依照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構成犯罪 (§2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
• 最低刑度 (§2 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 政治犯不引渡 (§3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
• 本國人犯罪不引渡 (§4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
• 罪行特定 (§7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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