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2. 超越承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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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2 2023 2 mins  

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超越承擔過失。 

超越承擔過失,係指行為人高估自己的能力,貿然承擔了實際上自己能力所不及的行為,最終產生法益侵害的結果。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判決中,最高法院在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就明確援引此一刑法概念。

超越承擔過失乃涉及過失犯的罪責階層問題。在複合過失的概念下,判斷是否成立過失犯時,除不法構成要件之認定外,尚須於「罪責階層」實質審查過失行為人是否具實現不法行為的個人可非難性,若行為人本身欠缺實施特定行為的知識與能力,即會因欠缺個人能力而排除過失罪責,不成立過失犯。

然而,如果個人能力欠缺之原因,係因行為人在從事系爭行為前即預見或具有預見可能性,卻「膽敢超越其個人能力」而從事該行為,此乃超越承擔過失的情況,原本依據個人能力基準而可排除過失罪責,仍會被認為行為人必須負擔責任。

在學說上,有3種觀點見解來討論超越承擔過失:
(1)犯行前置說;在不違反行為與責任同時原則的前提下,使超越承擔過失之情況仍可成立過失犯。
(2)例外模式:罪責之認定可以與構成要件行為不同時點,亦即不必完全遵守行為與責任同時原則。其論證主要是從禁止錯誤之案例產生。
(3)個人能力欠缺事由的不予考量:在超越承擔過失案例的處理中,仍然將構成要件行為以及罪責判斷時點都保留於後階段,只是行為人在前階段實施逾越自我控制能力之行為,是一種不真正義務違反。

本文以為,犯行前置說之見解將使構成要件不當擴張,並使法益侵害與構成要件之連結過度簡化,而例外模式透過間接行為罪責非難之模式,亦打破行為與責任同時之基本原則,故採取「個人能力欠缺事由的不予考量」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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