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新婚夫妻決定結婚就會買婚房,或跟公婆住了一段時間不適應,
想要出來享受二人自由空間,好不容易籌了頭期款也挑好房子,
但到底該登記誰的名字呢?
(個案)
一對年輕情侶,論及婚嫁,男方出頭期款買婚房,
房貸則是由未來夫妻倆各半支付。
女方家人提議,房子登記為女方名字,給女方一個保障。
不過男生不是很願意,只想登記自己姓名。
最後彼此讓步,以共同登記來買房。
(討論觀點)
1. 一般夫妻買房想共同登記,主要是不放心,
以為共同登記後,有一方要賣房的時候,需要另一方同意。
問題是 從何而來的”不放心”或”不安心”?
2. 常見夫妻共同置產三種登記方式
共同持有、預告登記、借名登記(做3張手持圓牌) 請賴律簡單說明。
(法律)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
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
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未來另一半想移轉房產或設定抵押借款,都需要預告登記人同意,
這樣才會有互相牽制的效果。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