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128 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是否能減少詐騙事件發生?
詐騙集團藉由人頭帳戶,取得被害者被詐騙的金錢,並透過金流斷點規避檢警追訴。而提供自己的帳戶給詐騙集團,或是出於打工兼職、申辦貸款等原因,對詐騙集團詐騙行為並不知悉。程序進行時,即便主張自己也是被害者,最終檢方或法院多以交付者出於「間接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罪或幫助洗錢罪。
是否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需依個案認定,為避免詐騙事件持續增加,民國112年5月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若非出於一般交易或商業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故將自己或他人的金融帳戶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人支付服務業之申請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者,將面臨警察機關的告誡處分,該帳戶或帳號至少五年內將被限制使用額度及方式,甚至關閉。而若是交付涉及對價交易;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或受告誡處分後五年內再為相同行為,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將對帳戶、帳號的控制、支配權無故交付供他人使用,會涉及受裁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受告誡處分後,五年內對帳戶、帳號使用,其方式及金額將受限制或關閉,藉此避免一般人輕易交付帳戶而供他人使用,當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帳號有難度,詐騙案件數量不再氾濫。
無故交付帳戶受告誡處分後,是否一定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仍需視個案認定,兩者保護法益不同,並沒有優先適用問題,故最終交付之人,可能僅受告誡處分或同時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
小結:
透過《洗錢防制法》無故交付帳戶罪增訂,藉此打擊詐騙犯罪,透過告誡處分後行為人經濟交易受制,當交付帳戶誘因變低,詐騙集團取得越發困難,抑制其再利用人頭帳戶犯罪,對詐騙犯罪產生一定的抑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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